根据4日住建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房屋;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通知》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查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购房人应出具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为避免发生纠纷,成都在购房时间的界定上,预售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商品房现房销售及二手房买卖以房屋登记受理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