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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回国)工作——税收方面的优惠
来源:国外人才信息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09-12-29

“外国专家”“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回国)工作——税收方面的优惠

来源: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外人才信息研究中心 2009-12-29 20:37:06

税收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此各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新的税法规定外国人应当纳税的总原则是:“在我国居住超过5年的外国人,从第6年起,从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要求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应该在我国纳税:

(1)在我国居住超过5年的外国人,从第6年起,从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我国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外国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但由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天的外国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

早在1986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对外国文教专家、外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后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275号),曾就有关问题提出过三条优惠措施:一是对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所得,就其工资薪金,部分计算征税;二是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由我方无偿提供的住房、交通、医疗部分以及休假补贴费、离职补贴费等,可暂免计算征税;三是对来自同我国政府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应按协定有关条款执行。

 

近些年来,为了加大吸引各个领域外国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力度,国家在税收方面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优惠政策,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减、免优惠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第519号令修改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有5种情况:

(1)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如果只为了执行任务,从事业务工作,在中国常住1年以上或者超过5年,而又不准备在中国定居的个人,对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汇来中国,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援助国派来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中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产津贴,不论是中国或外国支付,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来华工作的文教专家,聘请时间在2年以上的,其本国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华机构及其来华工作的外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外国来华的文教专家﹑经济专家,在中国服务期间,由中方无偿提供的住房、交通、医疗部分以及休假补贴费、离职补贴费等,暂免计算征税,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根据规定,外籍人士个税免征优惠有如下几类:

(1)对方国家明确规定免征我通讯社记者个税的,我方也免征其驻华通讯社记者的个税;

(2)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等免征个税;

(3)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免征个税;

(4)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税;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个税;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 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6)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税;

(7)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税;

(8)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税;

(9)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税,可以享受免征个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10)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税;

(11)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并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免征个税;

(12)来华文教专家和来华留学生等予以免征个税。

 

二、起征点优惠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原来的4001元上调至4801元。此前,外籍人员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4000元,是在8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附加减除费用标准3200元计算出来的。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附加减除费用标准3200元没有改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了800元,外籍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就跟着“涨”到4800元。

 

三、在执行互免协议和避免双重征税方面作出专门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教师和研究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规定:对来自同我国政府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应按协定有关条款执行:

(1)对来自同我国已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并在该协定开始执行前已经在华的外国教师和研究人员,对其停留不超过3年(有的为2年)的日期,应自该协定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

(2)凡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从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3年或累计不超过3年,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3)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自其抵达之日起3年内免税或第一个3年里免税的,对其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年的,应从第4年起征税。

 

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也作了专门规定:“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办企业,按照国家的产业和区域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回国后因工作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国务院在《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 [2006]6号)中指出:“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此次按照“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中央规定5年内在国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此外,国家还规定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等生产性企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待遇;对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过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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