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个人获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认可后发放的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并与其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为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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