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2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按一件计。
(三)资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各承担50%,市级资助资金每半年度发放一次,按照专利权人地址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四)市专利示范企业可获得资助20万元;列入省级示范企业的,补足40万元;列入国家级试点企业的,补足50万元;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足60万元。用于企业开展专利管理体系建设及专利保护等工作。资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