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规定:持证人在江苏省创办外资企业取得的合法人民币利润需汇出境外的,可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手续。
细则规定:持证人创办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其中,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细则规定:对持证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奖励,奖励金额为持证人上年度在当地所缴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的40%,主要用于其在本省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支出。
细则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情况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地就医确定一批定点医院,并由省卫生厅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定点医院应采取措施为持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优先挂号、检查、治疗等服务内容。
11月4日,由江苏省委组织部等15个部门通过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正式公布。根据相关规定,持证者可享受14项政策和服务。